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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土地税收管理体系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土地税收制度的国家,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其管理方面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英国土地税收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英国的土地税制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种的复杂体系,其中主要包括地方议会税(家庭财产税)、营业房产税、遗产税、印花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等。上述税种中地方议会税属于地方税,其他均为中央税(营业房产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需要全部上交中央政府处置分配,因此也将其列入中央税)。总的来说,土地税制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土地包括农业用地、住宅用地、经营用地、林地等。英国的土地税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保有课税;(2)土地有偿转移和增值课税。

  土地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载体,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其本源泉。用以调节土地资源的土地税是最古老的租税形式。由于土地是一种主要的不动产,英国的土地税是合并在不动产税内征收的。居民买了房屋就同时买了土地,所以计税时也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包括在内。因此,英国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税的税基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另一部分是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该类税收是目前英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等重要作用。

  在英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由中央政府颁布。各项税种的设置通常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是依据1992年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设立的,土地印花税(stamp duty land tax SDLT)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的金融法(Finance ACT 2003)。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1983年的《增值税法》。这些法律通常对所涉及的税种的纳税人、课税范围、计税依据、征收管理方式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中央政府的税务主管部门是国税与海关局(HMRC)。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中央政府负责收集房地产的数据及对纳税房地产评估;在苏格兰,这些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

  在英国的各郡、市、区等地方政府也设有相应的税务机构,负责本地的地方税的征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地方税的征收权并且相应的收入归地方所有,但地方税种的开征、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等,必须由中央政府决定并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进行。

  二、主要税种设置与管理

  (一) 地方议会税(家庭财产税)

  地方议会税属于地方税,是目前英国与土地有关的主要税种之一。英国的地方税可追溯到1601年伊利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开征的强制性地方财产税, 1980-1990年度以前称为定率税或地方政府税。1990年被人头税, 也叫“ 社区费”取代。但人头税很不公平, 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了抵制人头税的抗税活动。1993年, 依据1992年地方政府金融法(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92),英国政府引入了新的地方税—---地方议会税(Council Tax)。地方议会税又称家庭财产税(Domestic rate), 是由地方政府对居民住宅按照房产价值课征的。地方议会税是一种财产税, 同时又具有所得税性质, 是英国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约占地方政府收入的25%,如伦敦面积最大的布罗姆雷区, 地方议会税占其2005/2006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21.5%,加上中央政府返还的营业房产税,不动产税收可占其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40%以上。

  1.纳税人

  英国地方议会税的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者或承租者(含地方政府自有房屋租客),包括永久地契居住人、租约居住人、固定居住人、业主、特许居住人等。在旅馆居住者、居住在雇主家的家庭服务人员,均不属于纳税人范围。

  2.征税对象

  英国地方政府的课税对象为居住房屋,包括自用住宅和租用住宅。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分层式居住房间、活动房屋、船宅等。

  3.课税依据

  是房屋的评估价值, 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与海关局(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原属于国税局, 2005年4月国税局和海关与消费税署合并)负责。目前依据的房产价值是按照1991年4月1日住宅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从2005年起对住宅的价值进行再评估。若扩建或部分拆除等导致房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纳税人可申请重新评估。

  4.税率确定

  税率由英国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具体做法是,将辖区内所有住宅依其价值进行分类,统计出各价值等级内应税住宅的数量, 地方议会根据当地政府收支情况和应税住宅数决定该税的税率税额。英格兰地区将所有房产根据评估价值分为八个级次,每个级次规定了应纳税额的比例(表1) , 地方议会税税额具体的确定方法是:先确定地方政府各项支出的总额, 再减去中央政府按一定标准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金额、营业财产税返还金额以及地方其他收费的预计金额, 其余额就是应通过地方议会税征收的税额。再根据掌握的地方财产情况确定D级的应征税额(标准税额,英格兰2007年的平均D级税额为1321英磅), 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其他级次的应征税额。同一级次的住宅课征相同的税额。对于不同级次房产的纳税额, 以D级为课税标准, 乘以一定比率乘数来决定。例如A级的比率是6/9, H级比率是2, 相应的A、H级的税额就是D级税额的6/9和2倍。

  苏格兰和威尔士情况类似,只是细节有所不同, 如威尔士分为九个级次, 每级次房产的起止价值也不同(表2)。威尔士和苏格兰各级次的平均税额低于英格兰。各地区的D级税额高低差距也很大,例如2008年英格兰最低的旺兹沃思市为676.16英磅,最高的里士满为1490.6英磅,高低相差1倍多。苏格兰差距较小,2009/10年度D级税额最低是Western Isles的1024 英磅,最高是阿伯丁市的1230英磅,差距仅为20.1%。

  目前北爱尔兰仍实行1990年前的地方政府税。

  

 

  

 

  

 

  5.税收减免

  A.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所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减税条款:市政税税单是按照一个家庭有两个成年人来计算税款的,如果是一个成年人单独居住在自己的主要居所里,可以享受相当于纳税额25 %的扣除。

  免税条款:属于以下情况的个人在计算某一住房中纳税人的人数时不予以计列: (1) 全日制学生、学生的看护者、学徒人员和青少年培训班学员; (2) 住院病人; (3) 由福利院照顾者; (4) 严重精神病患者;(5) 住在旅店或夜间庇护所者; (6) 18、19 岁的在学学生或刚刚毕业离开学校者; (7) 通常由慈善机构派往低收入家庭的协助管理者; (8) 残疾人的非配偶、非同居者且年龄在18 岁以上的照顾者; (9) 特定国际机构的访问团成员; (10) 宗教机构的成员(和尚或尼姑) ; (11) 入狱的犯人(未免除其税收或罚款缴纳义务者不在此列) 。

  对残疾人的税收减免待遇。如果残疾人及其同住的某人需要位于一楼的卧室、额外的厨房或浴室或者一块额外的空间以满足身为残疾人的特殊需要,有资格享受地方税的减税。即可以按其房产所在等级的下一级的相应税额纳税。例如房产估价为C级的,只需要按照B 级标准交纳地方税。如果其房产已经属于最低级A 级,则按比例交纳更低的税额。

  B.针对房产的不同情况所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减税条款:如果某住房不是居住者的主要居所(即第二套住房) ,该房产可享受50 %的减税。

  免税条款: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 无人居住且无家具,需要或正在进行大修或改变结构的房产(从房产符合上述条件起12 个月内可以免税) ; (2) 属于某一慈善机构所有或曾经属其所有的空置房产(免税期为6 个月以内) ; (3) 无人居住且无家具的房产(免税期为6 个月以内) ; (4)无人居住的属于入狱犯人的房产; (5) 无人居住的属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或住在疗养院者的房产; (6)房主已亡故、遗嘱或托管信函正待书立的无人居住房产(免税期截止到遗嘱书立至其后的6个月) ; (7)因法律明文禁止而无人居住的房产; (8) 由宗教机构持有并将在未来占用的空置房产; (9) 曾经为某人的住所但因其为得到他人护理者而搬至其他住所(非疗养院或医院) 造成空置的房产; (10) 因某人为照顾他人搬出居住而使其原住所空置的房产;

       (11)曾经有一个或几个学生居住但现已空置的房产(只要该房产的纳税人为学生就可以享受免税) ; (12) 房产的拥有者为抵押贷款者的空置房产; (13) 学生宿舍; (14) 完全由学生居住或一个学生同其既非学生也非英国公民因而禁止其就业和申请福利补助的配偶居住的房产; (15) 由国防部所有并用于军队住宿的房产; (16) 由来访者居住的房产; (17) 因曾经为地方税纳税人的房产所有者破产而空置的房产; (18)只由年龄在18 岁以下者居住的房产; (19) 构成另一房产的一部分且两者又难以分开的空置房(例如附属建筑等) ; (20) 由一个或几个严重智力障碍者居住的房产; (21) 一处免税房产中至少有一个本应为纳税人者身为外交官的房产。

  6.征收管理

  在地方议会税的征管方面, 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 并提供与住宅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将对住宅进行评估, 最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单,通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并且允许纳税人在10个月内分期支付。

  (二)营业房产税(business rates)

  营业房产税是1990年依据1988年地方政府金融法(The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Act 1988)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引入的新税种,也称非家庭财产税(non-domestic rates),以取代之前的普通地方税(general rate),英国的其他地区后来也相继引入该税种。

  1.纳税人

  英国营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非住宅用房屋的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课税对象

  营业房产税的课税对象为不用于住宅的房屋,包括法人营业用房和自然人营业用房, 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工厂等。

  3.课税依据

  英国营业房产税的课税依据为房屋租金收益。房屋租金收益由国税与海关局(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负责, 每五年评估一次, 最近一次是在2005年,评估标准是2003年4月1日房产出租的市场价格。为了减少新评估对纳税人负担造成较大影响,英国政府规定了一个缓冲期税率变化的过渡性措施,以缓解税负增长过快。

  4.税率的确定

  营业房产税实行全国统一的税率, 由财政部逐年核定和变更。税率因房屋使用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别, 如工业用房所适用的税率就不同于商业用房的税率。但税率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全国通货膨胀指数。

  5.税收减免

  1)减免规定

  营业房产税的免税房产包括: 农田与农舍、渔场、教堂及其他宗教场所、公园、为残疾人使用的特定房产等。此外,空置或未使用房产在最初的三个月可免交营业房产税,此后则须交纳50 %的营业房产税。但是如果空置的房产是年租金在1900英磅 以下的小额财产,则即使空置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也无须交税。

  2)免税规定

  营业房产税的减税房产包括:如果房产是空置的,所有者或承租者将按照50 %的减征比率交税;如果房产完全或主要是慈善机构使用,则可以减税80 % ,甚至有些地方可以免除其全部营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某房产虽不属于慈善机构,却属于某种非盈利组织所使用,这些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宗教组织或与教育、社会福利、科学、文学和美术有关的组织,或被非赢利组织全部或主要用于娱乐的目的,可以减税80 % ,甚至全部免税。位于人口不足3000 的农村地区的营业用房可以减税50 % ,如果其所在地方政府认为需要的话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

  在营业房产税的减免税问题上,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地方政府有权扩大减免税范围,但要承担此项减免税额的25%,中央对地方税的减免补助中相应扣减。

  6.征收管理

  在税收征管方面, (地方政府)税务机构会按照评估价值, 在每年三四月份将纳税通知单寄给纳税人, 纳税人按税务机构寄来的纳税通知单缴纳税款, 按年纳税, 一年缴纳一次。

  该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处置,征收的税款全额上交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再根据各地人口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 这部分税收返还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要收入来源, 如布罗姆雷区营业财产税占到该区总收入的近20%。

  (三)遗产税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征遗产税的国家,1796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最先开征遗产税(legacy, succession and estate duties),以后名称做过多次调整。1975年不动产遗产税(Estate duty)被资本转让税(Capital Transfer Tax)所取代,后来在1986年又被继承税或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IHT))取代。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以及亡者生前规定时间内(7年内)的赠与资产。

  遗产税的纳税人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赠与人。遗产处理上"先税后分",征收不考虑继承人的负担能力。该税种实行40%的单一比例税率,,但若作为礼物转让或赠与的时限超过三年,征税将逐渐减少(见表3)。

  遗产税是英国政府的一项重要税收,但由于有较高的起征点(2008/2009年度起征点为31.2万英磅 ),避税的方法比较简单,遗产税仅占政府收入的0.8%。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政府征收的遗产税也增加了不少,2001年约20亿英磅,2006年遗产税增加到36亿英磅。

  近几年来,英国国内各方一直在呼吁政府对遗产税制进行改革,提高遗产税的免征额或者取消遗产税。为了争取民心,在即将到来的大选中获胜,英国执政的工党和保守党都提出了遗产税改革计划。保守党宣布如果在大选中获胜,将把遗产税的免征额提高到100万英镑。在保守党的压力下,执政的工党则提出把遗产税免征额提高到60万英镑。

  2007年10月初,英国政府发布遗产税改革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2007年10月以后,没有用过的遗产税的起征点(免税额度)可以在配偶间转移,即配偶之一去世后如果其财产只是在配偶间转让(配偶间转让免征遗产税),而没有转让给其他亲属,起征点以下的免税额度没有使用,便可以将其转让给后一个配偶。当后一个配偶也去世时,其遗产税的起征点就是现行起征点的两倍。即使前一个配偶去世时的起征点低于后一个配偶去世时的起征点,也以后一个配偶去世时的起征点为准。即现行起征点为32.5万英磅(2009年10月之前),后一个配偶去世时可使用的遗产税起征点为65万英磅。计算方法如下:325000 +325000×100%=650000。

  如果前一个配偶去世时部分使用了免税额,如部分资产转让给了子女或亲属,或去世前规定时间内作为礼物赠送给亲属,则可转让的起征点也将打折扣。假设前一个配偶留下的资产为A,转让的资产为B,赠送的礼物为C,前一个配偶去世时的起征点为E,后一配偶去世时的起征点为F,实际可使用的起征点为G。计算方法如下:G=F+(A-B-C)÷ E×F。

  例如马克2006年去世,留下50万英磅遗产,当时的遗产税起征点(免税额)为28.5万英磅,他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妻子安妮,将遗产中的10万英磅留给了儿子。 此外,在2005年作为礼物马克送给其弟弟1万英磅。2008年11月安妮去世,此时遗产税的超征点为31.2万英磅。安妮的亲属继承其遗产时,可以将马克的遗产起征点加上安妮遗产税的起征点一起执行。计算方法如下:先计算出马克可以转让的起征点:当时的起征点减去给儿子的遗产和给弟弟的礼物,285000 -100000-10000=175000(英磅);第二步是计算出马克可转让的起征点占规定起征点的比重:175000÷285000=61.404%;第三步是计算出马克可以转移到安妮遗产的起征点,即用安妮去世时规定的起征点乘以上一步得出的比重:312000×61.404%=191580(英磅);第四步是计算出安妮遗产实际执行的起征点,即用安妮去世时规定的起征点加上马克可转移到安妮遗产的起征点:191580+312000=503580(英磅)。

  上述政策的执行对财产所有人的死亡期限有具体规定,前一个配偶必须在1975年及以后死亡,后一个配偶在2007年10月9日以后死亡,这种情况下遗产税的起征点才可以转让。

  根据上述政策,英国1200万已婚夫妇将获益,同时还有约300万寡妇和鳏夫家庭从中受益。如果实行这项改革,英国政府一年因此减少税收收入14亿英镑。英国的税务专家认为,这一改革不仅使民众受益,还将使英国人制定遗嘱的过程变得简单化,并且将阻止复杂的税收筹划。目前,很多英国人为了逃避高额遗产税,都聘请律师,制定有效的方案,通过复杂的税收筹划,少缴或不缴遗产税。

  

 

  (四)土地印花税[stamp duty land tax (SDLT)]

  土地印花税是针对土地及相关不动产转让、典卖、分割、租赁等事务征收的税种,税基是涉及的不动产价值和租金额,住宅和非住宅用地及房屋其税率有所差别。购买住宅用地及不动产的土地印花税的起征点为17.5万英磅,需缴纳税率为0~4%的累进税率(表4)。出租住宅租金(整个租期内的总租金)在0-17.5万英磅时免征土地印花税,租金超过17.5万英磅时,12.5万英磅以上部分征收1%的土地印花税。如租金20万英磅,12.5万英磅以上部分是7.5万英磅,1%的土地印花税应当为750英磅。

  非住宅用地及资产或混用资产(商店、办公楼、农业用地、森林用地、其他非住宅用地或资产、一次交易中购买的6处或6处以上的住宅资产)土地印花税的超重征点为15万英磅,具体税率见表5。

  土地印花税根据2003年金融法引入了一项新税,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2003年12月1日生效的印花税,SDLT不仅是一种印花税,而且是一种自动申报的关于土地交易的转让税。典型的土地交易,如住宅的买卖等。与以前印花税的不同之处是交易者只需要向国税和海关局提交纳税申报单,不再需要印花税实物票据。

  不管是否已经交税,国税与海关局要求土地交易者在交易实施后的4周内提交纳税申报单,否则将给予处罚。提交申报单后,提交者将得到国税与海关局开出的证明。没有这一证明,新的土地所有者将无法过户。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增长,英国的土地印花税收入也迅速攀升,2000/2001年度国税部门收到的土地印花税为21.45亿英磅,2002/2003年度为35.9亿英磅,2007/08年度已经上升到65亿英磅。

  

 

  三、英国土地税收的主要作用

  1.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2006年地方议会税收入为220.33亿英磅,占地方税收收入(不包括中央政府返还的营业房产税)的99.3%(图1)。

  

 

  

 

  与土地有关的税收也是英国中央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每年仅英国营业房产税占中央税收的比重就超过5%,2002年时达到5.84%。此后虽然呈下降趋势,但到2006年仍然达到5.22%。(图2)。

  2. 土地税收杠杆是调整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遗产税是其中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富人遗产的征税(31.2万英磅以下免征遗产税),以调整社会收入的差距。另外按英国现行的遗产税法规定,在一定时期的赠与不动也包括在遗产税中一起征收。为防止富人通过提前转移财产逃避遗产税,遗产税法规定,继承人除了要对死者遗留的财产缴纳遗产税外,还要对死者7年内赠与的财产,根据赠与及死亡的年限,按不同的税率缴纳赠与税。但很多富人在死亡7年之前就赠送财产,使得这些资产能在家庭内部循环,却永不被征收遗产税。为堵住这一漏洞,2003 年12 月,英国财政部在公布2004财年预算报告时,提出了一个新方案,政府将对那些打算或已经预先将资产赠与出去、之后仍继续享用这些资产的人,就其部分收益征收一项所得税。

  不过,英国的税收规则虽然十分复杂和严格,但许多富人通过雇佣会计师和咨询师,钻税法的空子,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为此,政府不断制定相关政策,为漏洞打补丁,关于遗产税的新方案就是一例。

  近年来,随着英国房价的迅速上升,很多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都超过了遗产税的免征额,遗产税成了这些家庭最大的困扰。为减轻这些家庭的负担,政府逐年调高遗产税零税率适用限额(遗产税的起征点)。2006年的遗产税起征点比2005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2007年提高了5.3百分点,2008年和2009年又分别提高了4.0和4.16%,分别达到312000英镑和325000英镑(2008/2009年度执行的是31.2万英磅,见表6)。

  

 

  

 

  3.防止低效利用土地

  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房产税是对土地和房产保有环节征税,这两项税收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的低效利用。在英国,只要有土地和房屋,业主一般都会进行经营,使之产生效益,因为业主始终要为拥有的土地和房产缴税。一旦空置,就不能产生效益,业主就不得不从其他收入中转移缴税,增加经济负担,所以纳税的压力驱使英国人很少空置自己的土地和房屋。因此,英国的土地税收体系有效地防止了低效利用土地。

  4. 激活土地及房产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英国的土地税收体系鼓励土地的流动,刺激对土地的投资,促使频繁的土地交易,繁荣了土地市场。从英国土地税种的设计上看,英国“重存轻流”,即重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而轻视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在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2006年高达412.37亿英磅,其中营业房产税为192.04亿英磅,约占中央财产税(包括直接来自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税收)的51.08%,由于不动产转让环节的税收均由中央政府负责,因此英国保有环节的税收远远大于直接来自房地产转让的税收。 “重存轻流”的税种结构极大地鼓励了房地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供给。高额的保有征税促使业主高效利用其房产,刺激了频繁的交易活动。英国的土地交易一般季节都超过40万宗,多时可达55万宗,每年汇总的地产交易高达200多万宗以上,高度繁荣。

  5.用以调控房地产市场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开征土地印花税、地方议会税、营业房产税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在长期发展与短期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保证其稳定财政收入的同时,力争使房地产的开发与市场需求相一致,防止泡沫经济的出现,从而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近年来为调控房地产市场,政府多次上调土地印花税的起征点,2005年起征点由6万英磅增加到12万英磅,2006年增加到12.5万英磅,对一些落后地区起征点提高到15万英磅,2008年9月,为激励英国不断走疲的房市,政府再次提高土地印花税的起征点,从12.5万英磅提高到17.5万英磅。

  6.相关税收是英国地方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地方议会税和营业房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支付教育、社会服务、房屋修缮、娱乐设施、交通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的支出;(2)改善居住环境、提供警察和消防服务;(3)地区长远规划和发展。地方议会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居民和地方市政建设惟一的财政连接纽带,也是地方政府可以调整支出的主要手段。因此,市政税是地方民主自治和履行地方政府义务的关键条件之一。

  四、学习与借鉴

  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税费制度迫切需要进行改革,这一点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英国现行土地税收制度中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重保轻流,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英国土地税种的设计是“重存轻流”,即重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而轻视房地产权属转让的税收。在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占全国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远远高于直接来自房地产转让的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 “重存轻流”的税种结构极大地鼓励了房地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供给。高额的保有征税促使业主高效利用其房产,刺激了频繁的交易活动。

  我国目前不动产税费制度侧重取得和流转环节,轻保有环节,形成占有者不征税或少征税的现状,进而有利于房地产投机,造成房价高涨,房地产市场不稳定。而通过加大占有不动产的税负,提高不动产的保有成本,特别是以投机目的保有不动产的成本,从而起到减少房地产资源闲置、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投机的作用。

  2.简化税制,清理收费

  要改变目前税种偏多、内外税制不统一、收费项目名目繁多的状况,建立起税制统一、税种精干、政策目标与调控对象明确的不动产税制体系,同时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收费,属于基本行政服务范畴的业务都要取消收费,从而大幅度减少收费项目。

  3.使不动产税成为较低层级政府的重要财源

  英国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地区长远规划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也应当使不动产税成为较低层级政府的重要财源。由于不动产税本身所具有的税源非流动、便于地方政府监控和征收、负税与受益紧密相关、收入相对稳定等特性,是比较理想的地方税税种。要改变目前不动产税征税覆盖面窄、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微弱的状况,使不动产税成为较低层级地方政府的稳定、可持续的重要收入来源。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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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wikipedia.org/wiki/Stamp_duty_in_the_United_Kingdom

  2.Business rates in England and Wales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en.wikipedia.org/wiki/Business_rates

  3. Stamp Duty Land Tax rates and thresholds,HM Revenue & Customs 网站

  4. Council Tax,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en.wikipedia.org/wiki/Council_Tax

  5. Inheritance Tax, HM Revenue & Customs 网站,//www.hmrc.gov.uk/inheritancetax/index.htm

  6. Inheritance Tax (United Kingdom),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en.wikipedia.org/wiki/Inheritance_Tax_(United_Kingdom)

  7.郭驰,英国地方税收管理的启示,涉外税务,2006/06

  8.张进昌,论新世纪英国地方税制的结构与特色,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学院学报, 2003年 08期

  9.丁芸,不动产保有环节税收的国际及我国香港地区借鉴,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0.王国华 崔景华,2 0 0 5 ~2 0 0 6 年美英德三国税制改革动向及启示, 税务研究, 2007年 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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