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日前出台文件,饭补房补需缴个税。消息传出后,一片哗然。
不过,如果严格按照新近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薪金收入”这一概念范围有所扩大。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如此一来,无论饭补、房补、交通通讯费等自然都须纳税。问题是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今年遭遇金融危机,经济相对萎缩,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三大税的应税面有所缩小,国家税收主要来源及增幅肯定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国家支出大大增加。于是财税部门难免会想尽办法开拓增加其他税源,于是现已作为国家第四大税的个税也成了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对象。交通通讯费等需要纳税只是为了增税的一个具体办法。
可是这个办法的结果可能与政策决定者意图适得其反。本来增加税收是为了抗击经济危机,但增税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中等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是现在可能扩大内需市场的主力消费者,而扩大内需是使我国走出经济危机的根本办法。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不正是在削弱他们的消费能力,抑制他们的消费欲望,还谈得上什么扩大内需?
说到底我们是怎么看待各个税种。当然,每个税种都有双重功能,既是政府收入,又是政府调节经济的工具。但每个税种都有侧重点。今天中国社会经济的特点还是以单位(企业)为单位,个人基本上是淹没在单位(企业)里的。这个状况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反的。因此,中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是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三大税,中国一开始实行个税时,称之为个人调节税,其主要功能已经鲜明表示出来。现在名称虽已改成个人所得税,个人和民营经济都有一定发展,但中国社会经济的基本情况——个人及民营经济淹没在国有单位(企业)、国有经济之中的基本状况并没多少改变,所以个税的主要功能仍然应该是调节。可惜在税务部门的眼中可能已经变了,大约把个税当作是一个可以大力挖掘的税种了。
最后,还有一个可以算作技术问题向新政策的制定者请教,“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征个税”,我们知道,现在有些国有单位(企业)的领导和普通职工的交通补贴相差数十倍的比比皆是,而这个标准扣除后,拿几千元补贴的和拿百把元补贴的人,他们的纳税额却相差不多。这样的个税还有调节功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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