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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偷税等行为 不得申请激励资金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日前,《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旨在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大力培育中小企业特别是战略支撑产业和骨干企业,鼓励投资、扩大就业、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办法》以企业年缴税增长额、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年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员三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的40%、30%、30%。”自治区财政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度所缴各类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含查补税款)总额达到200万元,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设立“企业发展激励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保证激励企业发展需要,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收总额的30%,但各级财政实际安排用于激励企业的资金最高为该企业年度所缴各类税收总额的40%。扶持企业发展激励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企业税收入库地财政部门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激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和员工培训等方面。

  《办法》规定,企业有偷税、超标排污、重大安全事故、假冒伪劣产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以及年度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并被相关部门处罚的,不得申请激励资金。

  ■企业年缴税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用超额累进办法,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各类税收总额为基数抵扣后,按照激励比例计算激励资金(上一年度缴纳各类税收总额未达到200万元的,以200万元的基数抵扣)。考核激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的16%(40%×40%),具体激励比例为: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基数部分低于1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0%;企业年缴纳各类税额超基数部分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0%;企业年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企业年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50%;企业年缴纳税额超基数部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60%。

  ■企业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40%;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60%;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800万元(含8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80%;当年新增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激励比例为100%。

  ■新吸纳就业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激励资金=企业年缴纳各类税收金额×40%×30%×分段激励比例。

  企业当年新吸纳3名(含3名)到8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企业当年新吸纳8名(含8名)到15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25%;企业当年新吸纳15名(含15名)到3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50%;企业当年新吸纳30名(含30名)到50名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75%;企业当年新吸纳50名(含50名)以上西藏户籍员工,并和员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齐社会保险的,激励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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