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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经适房税收减免规定公布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昨天,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规定。记者获悉,相应税收减免申请受理工作已正式启动。

  根据规定,开发商在经适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适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同样可按廉租房、经适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出台的税收减免规定主要针对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及建设项目,尚未涉及个人承租廉租房、购买经适房等情况。而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此前下发的通知,对个人购买经适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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