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新车有质量问题,购买1年后将车全额退回,但部分购置税却被扣除,崔女士对税务机关的一条规定产生了质疑。
2008年6月,崔女士以5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跑车,同日,她在税务局缴纳了汽车购置税45299元。
没想到,新车开了没多久,她发现车有质量问题,于是找到销售商。
经多次与对方和厂商协商,今年8月,她成功将车全额退回。
但当她来到国税局办理汽车购置税的退还手续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她,按相关规定,她退款时距买车已超过1年,退税额将被扣减10%。“车都不是我的了,哪来的购置税呢!”身为律师的崔女士认为该规定很不合理。“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必须有征税对象的存在。汽车买卖行为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征税对象不存在了,强扣的10%车辆购置税,就根本无从谈起了。”崔女士称,她将向法院提交诉状,希望能将这个条款修改。
各方观点
律师:缴纳的是购买行为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张凤书律师认为,购置税其实缴纳的是行为,虽然车已经退掉了,但是之前的行为已经产生,所以缴纳相关税费扣减一部分再退换也是有道理的。
张律师认为,如果是因为汽车销售商的原因导致退款超过1年,买家完全可以和销售商协商,要求其支付这一部分被扣减的退税额。
专家:税费已用收取合理
上午,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国家收取车辆购置税是用来进行道路修建以及维护的。汽车购买一年后,这辆汽车已经进行过行驶,所以必然使用过以车辆购置税来修建、维护的道路。因此,在退税时,按照汽车使用时间,扣取一定比例的退税额是有道理的。
新闻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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