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02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本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调整中所指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
此前,财政部已从本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次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同样定于10月9日开始实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须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具有从事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据业内人士介绍,虽然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但实际上还是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证券公司从存管银行按照同业存款利率获得利息收入,向投资者和客户按照0.72%的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对于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获得利息的利息税,此前由券商按照5%的税率实施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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