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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超市出租铺位收押金要纳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03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叶衍青 张莹) 日前,增城地税稽查局对该市的超市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些超市出租专柜(铺位)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因此进行查补税费金处理。

  据了解,超市在经营过程中,一般都存在出租专柜或铺位行为,而在出租专柜或铺位时,都会收取押金(保证金),退租时退回。

  地税部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其中的“价外费用”就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租赁押金(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地税部门提醒,押金收入必须与当期收入一起申报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查补税3622万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黄筱蕾 张思茗) 日前,广州地税第五稽查局针对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中遇到的税务问题,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对企业进行一对一的纳税辅导,相关房地产企业经过自查,共计查补税款约3622万元。

  据了解,在这次的税收自查工作中发现,一些房地产企业存在把预售房收入和售房收入长期挂账,不予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些企业认为,与其向银行贷款,支付高额贷款利息,倒不如先占用国家税款,将收入长期挂账不予以申报缴纳税款,以求资金周转畅顺,节省贷款利息。

  广州地税提醒,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情报交换“换”回税款9万元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吴巧伶 戚凌 王凌)情报交换是处理外籍人员瞒报境外收入问题的重要渠道,近日,广州开发区地税局西区分局就成功利用情报交换查补某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近9万元,这是广州市首例利用外国税务当局情报交换回复信息查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例,实现了情报交换“零回复”的突破。

  2008年,开发区地税局西区分局通过对经管外籍人员申报数据进行筛选,发现辖内某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某国外籍高层管理人员仅申报了境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且申报收入偏低,因此,将其资料向该国发出情报交换需求。随后,收到了该国税务机关的回复,披露该外籍人员在我国任职期间在境外同时取得收入。西区分局利用该情报交换信息,就该司外籍人员取得的境外收入,通过质疑约谈、催报等手段向该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缴个人所得税6.5万元,滞纳金2.3万元。目前,各款项已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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