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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房屋等不动产列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分析
www.110.com 2010-07-15 15:03

 1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以答记者问方式,披露了2009年开始的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细节。

  在这些细节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部分坊间舆论表达了失望情绪。房屋、建筑物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占有地位,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其中的增值税也能同时得以抵扣,那么将刺激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这样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能够发挥最大的带动投资和内需的潜力。因而,在这项空前的单项减税举措中,不少人建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应缺席。

  不动产不抵扣增值税于理有据

  这样的愿望可以理解,但可能并不合理。首先,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在经济学语境,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固定资产定义概念是包含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固定资产概念,则将房屋、建筑物给予了剔除,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将它们包含其中。既然是增值税改革,那么理应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操作。

  这一点也决定了不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在现行的技术条件下更容易处理。增值税是一项征税手段相当成熟的税种,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定义。如果现在改变现有惯例,将房屋和建筑物纳入抵扣范围,那么这必将引起混乱。毕竟,现在离新税则正式开始实施也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即便抵扣范围有进一步扩大到这些领域的必要,在技术上,也无法立即完成。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改革并不简单地就是一项减税措施,它还体现着结构调整效应。对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一方面是刺激企业加大投资,另一方面还有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采取更高效生产工艺的作用,这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改变粗放型的扩张模式。相比之下,鼓励投资房屋和建筑物则与技术进步关联不大。增盖厂房和办公楼是能够拉抬投资,在宏观上也是GDP增长的源泉,但集约型的发展方式可谓是南辕北辙。

  就当前经济形势而言,仅仅是依靠减税是不够的。在日前公布的增值税改革的细节中,合理的税负得到了充分的抵扣,因而,如果说避免税收下降过快是未将房屋、建筑物纳入抵扣范围的一个原因的话,那也不是主要的原因。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税率调整将指向产业调整

  这两项调整有望消除不平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和扩张。这意味着,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可以预见,这项调整能够促进企业在进口设备时实施进口替代战略,更多地考虑采用国产设备,这有助于扩大国内企业的本土市场。另外,中小企业在这场税制改革中,是重要受益者,其税负下降最为显著。

  从这些方面可以发现,在能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减负方面,这次的增值税改革可谓是不遗余力。但对于不利于效率提高的税负,增值税税率甚至还有所提升。比如,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从而限制污染增加、环境恶化和能源过度开采。

  以此观之,未将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房屋、建筑物等企业不动产领域,也是基于类似的考量。这个考量可能会限制企业生产规模的外延式扩大,但却会鼓励在设备更新、技术更新改造的投资。

  当前的舆论存在着片面强调扩大投资、加大减税力度的倾向,这是总量扩张的概念,其实更好的政策着力点在于将扩大投资和减税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这在即将展开的增值税新政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傅勇(上海金融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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