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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没有情节的举报信
www.110.com 2010-09-16 14:22

  1999年6月份,一封举报信摆上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国税局稽查局领导的案头。信中反映的是本辖区内有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采购人员收受客户贿赂及企业偷税等问题,但没有提供具体情节。针对这一情况,该局领导立即组织稽查干部对企业近两年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经分析后认为,该企业以初级农产品动物油脂作为主要原材料,较难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材料采购环节易引发偷问题。

  按照事先确定的检查重点,稽查人员首先对化工厂几个较大的原材料供应单位的往来账进行认真检查。发现1998年为其供货比较频繁的是山东诸成一残福利厂(以下简称“诸城福利厂”)。稽查人员马上意识到福利企业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易与其他企业发生关联偷税问题。经进一步查看这两个企业之间的结算方式及票据往来情况发现,福利厂的发票全部是汇总开具,而化工厂付款是分多笔支付,付款方式有异地汇款方式,有同城支票,有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其中,为外地企业提供同城支票结算显然是一个凝点。

  稽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化工厂供应部门的采购明细账、询问有关采购人员后得知,青岛胶州有一以诸城福利厂名义供货的单位(以下简称“胶州厂”),并为化工厂提供了8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情况表明,胶州厂和诸城福利厂有明显的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另外,检查组在检查化工厂1999年最大的原料供应单位江苏溧阳一乡镇企业(以下简称“溧阳厂”)的往来帐时,也发现了类似的票、货、款运动不一致问题。即:货物是从济南市发出的,货款也全部汇往山东济南市一业户(以下简称“济南厂”)而化工厂取得的却是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偷税和虚开****发票的嫌疑也很大。

  根据上述初步掌握的情况,该局领导研究决定,立即和青岛胶州、山东诸城、山东济南、江苏溧阳等地的国税局取得联系,派人兵分四路到实地调查取证。

  在当地国税局的积极配合下,外出调查的取证工作很快取得重大进展。现已查明:胶州厂实际是一无证业户,与诸福利厂无任何关系,只以不开发票的价格向化工厂供货,并以支票结算货款。8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胶州厂供货者购买的假发票。诸城福利厂与化工厂有实际业务往来,但因其享受全征全退增值税政策,故为化工厂开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面税额达22万元,已被非法抵扣税款。济南厂是一个位于两个国税局征管交界处的漏征漏管户,经两地国税局联合检查发现,该厂从事动物油脂生产,使用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济南地区偷税达300多万元。在江苏溧阳的调查发现,溧阳厂在当地无实际经营场所,是一个生产销售全部在外的业户,其购入、生产和销售的货物不相符,进项发票存在严重的虚开嫌疑。具体情况,江苏溧阳市国税局正在立案查处。

  就这样,一封举报信出了四家不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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