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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调整 明确门征开票减免税
www.110.com 2010-09-16 14:23

  昨天,在市地税局业务办理窗口,一些市民在询问调整后的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见右图)。据了解,市地税局4月份已对市区个人税收门征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新的门征政策规定:申请代开税务发票的个人,必须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地税部门对其提供的单位(人)支付证明(或劳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税费;市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支付个人劳务收入时,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非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的税务门征发票额,不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新政策同时明确了门征开票的减免税政策:办理过税务登记并按期(月)缴纳出租房屋定额税收的个人,一个月内申请代开房屋出租税务发票累计金额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800元(含800元)的,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一所属期内、同一宗房产,原按规定已缴纳的房产出租定额税收,凭完税凭证或银行扣款凭证可抵减门征缴税款(按抵减应税收入计算)。根据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一次(日)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低于100元(不含100元)的个人,经核实后可代开发票并免征地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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