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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
www.110.com 2010-07-15 14:5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实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所得、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七)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要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十)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统一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负责核定和编制非税收入年度预决算;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牵头组织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市级非税收入;负责拟定并执行市级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全市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确保我市非税收入规范有序地运行。

  (二)市直单位是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本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市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或依法收取有关非税收入;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市财政局报告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三)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市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主动做好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市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改革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市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规范管理。

  (一)市直单位各类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收入或支出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二)财政部门在代收金融机构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并根据对不同的非税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分别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收缴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四)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义务人要及时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陕西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由缴款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五)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要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六)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造册报市财政局统一处置。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市财政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七)将现行的财政票据简化为《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陕西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由市财政局统一从省财政厅领购、发放和管理。

  四、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类非税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编入部门预算。一是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二是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三是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根据管理要求纳入财政专户或分步纳入预算管理。

  (二)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与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继续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财政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非税收入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要建立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收缴行为。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要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在法定权限之外任意减免。市财政局要在加强对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在未明文规定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非税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非税收入收缴政策,对于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原因的,对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所有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隐匿或者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各执收执罚单位都必须自觉服从改革,全力支持改革,保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对不按规定执行,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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