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由于提供独立劳务取得的劳务所得。劳务提供方与接受方不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需注意以下五个政策要点:
1 劳务报酬所得按不同项目分别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29项劳务报酬。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规定。如一个人同时取得两项以上劳务报酬。允许按项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税。例如,某人在一个月内提供会计服务取得收入3000元,演出服务收入5000元,上述两项劳务报酬计税时,分别减除费用800元、1000元。不必将两笔收入合并征税。
2 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兼职收入一律认定为“劳务报酬”。
3 判断劳务报酬是否加成征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非收入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 0 0 0 0元以上部分。加征十成。扣缴义务人可参照国税发[1994]89号文件所附“税率表三”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进行计税。
例,张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24000元,计算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所得额=24 000×(1-20%)=19200(元),未超过20000元,不适用加成征税方法,应纳税额=19200×20%=384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次”数划分要合法。
劳务报酬所得“次”数划分,决定着减除费用和是否加成征税。对纳税人有一定影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次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四条规定,在划分劳务报酬“次”数时,考虑到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到地域的,则分别计算。
5 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报酬应以正式票据入账。
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劳务发票入账。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采取付款凭证支付。或者通过各种餐饮、出租车发票套现支付。不扣缴税款,实际属于协助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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