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利息可否在
www.110.com 2010-07-15 15:05
问:房地产公司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利息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 上一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需要审批?
- 下一篇:地产企业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允许在税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
-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
-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
- ·衢州市金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农业生产资
- ·房地产信托资金高收益率难保证
-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虚增成本近8500万
- ·房地产公司为拆迁“恶心”住户
- ·云南百大投资有限公司诉云南恒昌房地产开发经
- ·天津天海同步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贺房地产开
- ·天津天海同步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贺房地产开
- ·胡某诉深圳市甲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
- ·何某、符某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 ·梁某诉某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冯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 ·梁某、陈某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
- ·永川市源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
- ·上海市众星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案
- ·佛山市某某房地产公司借款纠纷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