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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公益捐赠可否当年扣除?
www.110.com 2010-07-15 15:05

  问:一家新办内资房地产公司,预计2006年取得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1000万元,按15%的预计利润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公司预计2006年会计账面利润为0(假设无其他除捐赠之外的纳税调整项目)。2006年度公司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万元。在此项捐赠税前扣除时,该公司财务人员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计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包括预计利润额。因公司除预计利润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0,所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0,3万元捐赠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二是认为以预计利润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公司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4.5万元(150×3%),因而3万元捐赠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他们不知哪种意见对。

  答:其实,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内资房地产行业以预计利润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预计利润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而且,如果存在预计利润与实际利润差额的情况,也不在预计利润期间调整,而是在产品完工后的所在期调整,并将差额作为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分析,此“纳税调整后所得”也是包含了房地产预收款预计利润在内的。按照申报比表关系:纳税调整后所得=收入总额合计-扣除项目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来源于《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该表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表说明为: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纳税调整减少额”来源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该表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表说明为: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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