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法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15:06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对一些条款有了新的规定。企业应是执行31号文件的规定,还是执行新税法的规定?以下问题应如何处理: 1、自用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是否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法规定应不视为销售的)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应按新法规定比例执行? 3、2007年设立的地产公司,当年发生的亏损,因为08年以后的税率为25%,以后年度盈利,在弥补后有盈利后,是否对盈利额中的相当于亏损额的盈利按33%的税率缴纳呢? 4、对2007年中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方面的三年调整期内,应是按原税法规定的比例调整吧?

  答复:1、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出明确规定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自用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2008年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计算税前扣除。

  3、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不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改变。

  4、2007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比例计算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