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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了税款 丧失了自由
www.110.com 2010-07-15 16:48

  为给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广西象州县某供销公司经理黄某与外地人何某及本县某公司副经理区某虚开增值税发票8份,价税合计30余万元。9月13日,3人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象州县某公司副经理区某和潘某(另案处理)与本县某乡镇供销公司经理黄某达成协议,由区某、潘某以该供销公司名义采购重晶石矿卖给柳州某公司,黄某的供销公司则从中向潘某、区某收取2元/吨的利润,并由潘某、区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达成协议后,潘某找到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26万余元,税额3万余元。其中,通过柳州市人何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10万余元,税额1.2万余元,何某从中获取介绍费200元。此后,在当年的2月~11月间,黄某所在的供销公司抵扣进项款3万余元。

  同年,黄某的供销公司在销售一批精制重晶石矿给柳州某矿业有限公司时,为少缴应纳税款,黄经理又找到潘某,要求潘某“帮忙”。潘某通过何某介绍他人以柳州某经贸公司为销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22万余元,税额3.3万余元。潘某将发票交给黄某后,黄某所在的供销公司于同年7月抵扣了进项款3.4万余元。案发后,黄某所在的供销公司已返还所抵税款6.4万余元,补交滞纳金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身为某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理,在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直接参与,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管人员,应对该公司的单位犯罪负责。一审判处该供销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何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判处有期徒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区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判处有期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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