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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说成挂靠税收遭遇调包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最近,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地税局在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大检查时,发现部分业户未办税务登记。经检查人员询问得知,这些无证业户多为原商业、粮食、供销系统职工,由于原企业转制或其他原因,这些职工承包或承租原单位房屋,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一定费用后,由个人进行独立经营。

  有业户声称,由于属于“挂靠”经营,其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原单位统一缴纳,无需再办理税务登记证。后经税务机关查证,发现这些所谓“挂靠户”的经营大都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挂靠经营的规定,纯属是个体业户利用“挂靠集体经营”这种形式经营。由于这些业户未办理各种证照,未缴纳相应的税费,与正常管理户相比,形成不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挂靠形式:一、企业职工买断工龄或办理失业手续后,承包企业下属的一个门市部,自己独立采购货物,独立经营,发包方只负责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其余概不负责。这种门市经营大多为父子店、夫妻店的家庭经营方式,一般表现为供销、粮食系统下属的农村门市部、小粮店。二、原企业职工下岗后与单位签订合同,承包或承租单位的房屋或柜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卖货与维修兼存,每月、每季或每年上缴一定费用。单位负责提供场地、水、电、暖的使用,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在日常经营中只负责提供代开发票。三、原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或承租单位门市、商店后进行两次或三次转包或转租,最终承包者打着原承包职工的名义,自己进行经营,向转包者缴纳一定费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依照此规定,上述从事所谓的挂靠经营的业户都在应纳税之列。

  由于现阶段挂靠经营业户大多数为商、粮、供系统内部职工,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或“4050”人员。税务部门在宣传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的同时,也要把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管理后,只要个人经营的项目及方式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税务机关就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

  另外,要通过加强对挂靠业户的管理,让挂靠业户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户一户去检查落实,符合政策规定的,按挂靠户对待;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然,加强对被挂靠单位的管理也很重要。任何单位与企业,凡有单位或个人与其挂靠时,要及时将挂靠双方情况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其挂靠单位是否属于合法挂靠经营。如不如实申报反映,出现偷逃税款情况,由其与承包或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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