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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个人住房出租征土地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7

     据新华社报道 四川省近日出台了《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个人住房出租征土地税,外商投资也要纳税。

     根据该《办法》,个人使用土地(包含住房用地)应该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等营业性使用,将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该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法》规定,新征用的耕地将从批准征用之日起届满一年,按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法将四川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为五个级次:大城市6元~30元,中等城市为4.5元~24元,小城市为3元~18元,县城为1.5元~12元,建制镇、工矿区及甘、阿、凉州和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为0.6元~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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