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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对外销
www.110.com 2010-07-15 14:55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因为,消费税属于单一环节一次征收的税种,实行在生产和进口环节源泉征收。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本应由委托方收回后对外销售或自用时纳税,但考虑到,消费税的课税对象绝大多数属于最终消费品,消费税又是在工业环节一次征收,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一般退出了工业生产领域转而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如果不在生产加工环节加以源泉控管,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以后就很难控管。因此,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对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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