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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如何缴纳营业税?
www.110.com 2010-07-15 16:29

  由于代理业涉及的业务内容比较庞杂,所以在营业税的缴纳上存在一些争议,我们下面结合国税发[1993]149号、财税(2003)16号,国税发〔2003〕69号,京地税营[2001]507号的相关规定,对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进行一下总结。

  一、概念解读 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适用的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代理业的计税依据

  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四、各行业代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相关的规定:

  (1)货运代理服务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2)代售卡业务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餐饮中介业务服务性单位从事的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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