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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减除项目凭证明确
www.110.com 2010-07-15 16:2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下发《关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的通知》,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有关问题明确。

  据了解,《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市县地税局询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问题。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省地税局将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有关问题明确:琼地税发?眼2003?演47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法提供购进发票,但可提供购进环节转让方或受让方完税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可根据该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未载明“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的,可依据税款缴纳金额计算出其购进金额,在计税营业额中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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