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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www.110.com 2010-07-15 16:19

    在最近的税收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原先利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现象明显减少,而利用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开”的案件呈增多之势,主要表现为:货物购进业务真实,现金付款真实,接受的专用发票虚假。利用接受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已成为专用发票犯罪的新动向。
    一、当前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基本特点 1.发票版本多样,仿真程度较高。目前已发现有“浙江版”、“上海版”、“江苏版”等多种版本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版”中假冒吴江企业名称的假票版本达三种之多。这些假票水印底纹、荧光防伪图案等防伪要素一应俱全,仿真程度较高。 2.销货单位虚拟,货物种类单一。以“江苏版”为例,该假票的销货单位以假冒无锡、苏州地区企业名称居多,且大都集中于商业企业。经多方核实,这些销货单位大多数早已关闭或根本不存在,或假冒正常经营的企业名称或税务登记号码。经检查发现,假票所开具的货物品种相对单一,以纺织原料为主。 3.作案手段明显,企业鉴别困难。不法分子上门低价推销货物时,以试用满意后凭专用发票付款为诱饵,提供假的专用发票,绝大多数是现金交易。大部分企业因缺乏鉴别能力和应有的警惕成为假专用发票的受害者。
    二、接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税收处理难点 因假票具有鉴别困难等多种原因,故其“真开”较真票“虚开”更具隐蔽性,处理也更为困难,而且大部分“真票虚开”的受票方有意预谋,“假票真开”的受票方并无主观故意。两种行为都属违法,但由于以下原因,对取得的假票如何处理存在分歧较大。 1.同样事实,不同证据。检查中,税务部门对怀疑是假票的采取发函协查或外出调查的方法进行取证,由于各种原因,取得的证据大不相同,有的证明“发票非本主管税务机关发售”,有的证明“开票单位非本税务机关管辖”,有的证明“此票属伪造发票”。面对同样的事实,取得的不同证据,如何处理就成了难题。 2.政策规定不清,定案困难。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政策法规的理解或政策法规自身原因,使对假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见解各异,定案难以统一。 3.专用发票申报稽核及申报抵扣专用章面临一系列问题。申报稽核对于及时发现税收违章特别是发票违章具有积极意义,加盖“申报抵扣”专用章可以防止企业重复申报抵扣。但专用发票稽核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1)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或责任心不强影响稽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初核认为是“真票”而复核时认为是“假票”的情况,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产生信任危机。(2)协(函)查效果不理想。许多协查函发出后,不是由于个别外地税务机关工作拖拉错失良机,就是由于协查函发出后杳无音讯而缺乏处理依据。(3)加盖“申报抵扣”专用章面临新问题。税务部门在每月的申报稽核中不仅对报表审核而且对专用发票抵扣联审核,审核后加盖“申报抵扣”或“申报不予抵扣”专用章,围绕专用章加盖的纠纷已屡见不鲜,税务部门同意加盖的“申报抵扣”戳记是证明发票经审核可以抵扣,还是证明此发票已申报抵扣?在此类纠纷中税务机关败诉已有先例。 上述现象表明,加强对接受伪造的专用发票打击力度已刻不容缓,研究防治对策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索。
    第一,建立权威的发票认证鉴定机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建议建立县(市)级普通发票认证鉴定机构,建立省(市)级专用发票认证鉴定机构,认证鉴定机构负责对冠以该省(市)县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鉴定,出具权威的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这样可以建立税务机关发票鉴定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效力性。
    第二,加强对“受假”行为的查处研究。《刑法》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对接受假发票行为是否构成偷税或偷税犯罪没有法律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对非主观故意受骗上当而取得的假专用发票如何处理,意见也各不相同。笔者以为加强对发票“受假”的查处研究非常必要,明确“非主观故意接受伪造发票行为”的处理办法,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查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第三,积极改进申报稽核办法。税务机关停止加盖“申报抵扣”专用章,改由企业加盖,并加大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力度,这样有利于分清责任,减少纠纷,提高办事效率。专项检查的重点为专用发票真伪检查、抵扣条件检查、业务真实性的检查,日常稽查着重对进销项准确性的稽查。这样更有利于严厉查处虚假申报,虚开专用发票的不法行为,以维护税法尊严。 第四,加大防伪税控的推广、研究力度。目前正在全国推广的金税工程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加强防伪税控的推广、应用、研究已势在必行。我们希望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应予以重视,如:经过初次认证合格的发票重新认证为假票,责任由谁承担;申报前已作进项税金处理若被认证为假票是否按偷税处理;专用发票的认证是在财务处理之前还是在财务处理之后的申报期内;异地购货时纳税人对取得的发票产生疑问是否可以要求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鉴定;税务机关认证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等。以上问题都需加以明确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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