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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征收
www.110.com 2010-07-15 15:08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94)财税字04l号]规定减征40%的基础上,再减征2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独立矿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六家企业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字[1995]10号)中列举的六家矿铁企业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成投产的冶金独立矿山。对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联合矿山改组为独立矿山的,不得按(94)财税字04l号及本通知规定减征资源税。

  3.从1996年7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4.在此之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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