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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鉴定结论的审查与处理
www.110.com 2010-07-22 14:50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故意伤害等案件中,鉴定结论更为必要并具有决定案件罪轻罪重,有罪无罪的重要作用,也是审判实务中控辩双方经常争辩的焦点。因此,正确依法处理好鉴定结论对于保障案件质量、实现公正审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侦查、起诉阶段中的鉴定结论作认真审查

  1、审查鉴定目的是否准确。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解决的是与案件法律问题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专门性问题从本质上讲并不是法律问题,但是专门性的问题必须具有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意义。因此,审判人员在接触案件的时候应当首先对侦查机关、检查机关针对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所要解决的法律目的进行审查。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对专门性的问题提的是否准确,例如刑事技术、人身伤害、物品价格、文物真伪、珍稀动物、电子数据、违禁危险品、病情医学、轻重伤法医鉴定等,是什么专门性问题应当清楚明白;(2)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向和鉴定人员所送交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3)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出具的鉴定委托函件中,对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确、具体;(4)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提出的鉴定要求有无法律意义,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人证、物证、书证等充分确实证据已经证明了伤害确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就没有必要作所谓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医学鉴定。

  2、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是看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二是看对于解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要求,是否存在着暗示、引导、强迫鉴定会作出违背事实、不合情理的鉴定结论;三是看鉴定人有无应当依法回避的,而没有回避;四是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被采纳、是否进行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五是看需要重新鉴定的,是否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新的鉴定人;六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是否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它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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