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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审查质证
www.110.com 2010-07-22 14:49

  刑事技术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结论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尽管鉴定结论具有鉴定资料、鉴定手段与方法、鉴定标准、鉴定人作出判断依据等方面的客观性,但鉴定结论是鉴定主体(鉴定人)的认识结果,是主观对客观的认识结论,其产生形式和存在形式具有主观性。由于检材的差异,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多种多样,鉴定过程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完全符合。因此对鉴定结论只有经过科学的审查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运用相当广泛,可是当前不少办案人员并不清楚如何客观科学的质证一个鉴定结论。虽然不少检察机关实行了文证审查制度,但能真正实现规范全面的文证审查的司法机关并不多。根据本人多年在检察机关做文证审查工作的经验,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如何对一个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作出一个相对科学客观的质证作一些讨论,希望对相关办案人员有所帮助。

  一、鉴定结论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特点

  鉴定结论具有五个基本法律特征:1、决定和委托鉴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主体;2、鉴定客体(或鉴定对象)仅限于获得法律认可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未经认可的专门性问题尽管具备法定鉴定条件,其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证据资料。如我国现阶段的警犬鉴定结论(或气味鉴定结论)司法心理鉴定结论;3、鉴定主体必须是具备鉴定人资格并获得法定机关授予执业证书的自然人; 4、必须符合三个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资料的条件;5、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实体真实的条件。所谓实体真实是指鉴定对象、鉴定对照资料的来源与条件要客观真实,鉴定手段、方法要科学有效,鉴定依据要充分。

  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是利用其专门知识对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的揭示和判断,是一种结论性意见,而不是对特定事物的客观描述;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相关法律事实之间具有独立性与依附性;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鉴定人与案件之间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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