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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偏低的原因及
www.110.com 2010-07-22 15:08

  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笔者所在法院处于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证据意识已经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得到确立,但受经济发展水平、族群思想、担心打击报复等诸多原因,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非常少。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证人不愿意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更为鲜见。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不仅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调查,不便及时排除干扰证据、伪证,而且不利于庭审质量和审判效率的提升。有鉴于此,笔者充分调研本院近三年来五个人民法庭在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碍于笔者水平,难免偏颇,聊以抛砖引玉。

  引子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七种证据形式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证人安全保护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欠缺,加之大家长期共存于一方山水、彼此世代久居交往,熟人社会、乡土生活法则使然,导致知情证人不愿、不想、不敢出庭作证甚至出具伪证的情况比比皆是,偏远、窘困、人烟稀少的农村更为突出。致使很多案件缺乏证人出庭作证,导致案件审理过程曲折复杂,直接影响人民法院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严重影响了民事案件审判效率,难以及时消弭隔阂。

  一、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

  所谓证人,通常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经当事人要求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或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一般来说,证人作证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即出庭作证;二是不能到庭的证人,向法庭所提供的书面证词;三是由法官对证人进行庭外调查、核对事实,即调查笔录。在通常的审判实践中,上述三种证人作证的方式往往是交互使用的,但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应当是证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质询作为证人作证的首选方式,有助于案件 “公平、公开、公正” 审理。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客观公正判决有着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民事权利,应当提出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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