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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
www.110.com 2010-07-22 13:54

 公安部中心的咨询电话猛增
    自进入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声纹实验室就不断接到各地打来的咨询电话。打电话的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所关心的问题大体相同:他们手中的录音带能不能做鉴定?需要什么样的样本材料?你们的鉴定结论法庭是否承认?
    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副处长李敬阳在回答问题时告诉他们,并不是所有的录音资料都具备鉴定条件,而且录音的清晰度与鉴定条件之间也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即能 听懂内容的录音带不一定就具备了鉴定条件,能不能做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才能确定。样本资料除了保证录音质量外,还需要有足够的与检材内容相同的词语。至于鉴 定结论,需要经过法庭认证由合议庭来决定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
    事实上,语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许多年了。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 都已分别将视听材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鉴定中心是在1990年开展声纹鉴定工作的,到目前他们已完成数百起案件的声纹鉴定。
    那么,为什么包括从事政法工作在内的许多人对声纹鉴定远不如像对诸如指纹、痕迹等鉴定那样熟悉?
    视听资料证据被激活
    李敬阳在向记者分析这里的原因时说,一是从总体上看,各类案件中有录音材料的不多;再就是与过去的司法规定有关。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许多案件中出现的录音资料,只要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都被排除到证据之外。
    在民事案件中录音材料是一种很便于当事人提取的证据,但由于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的司法解释,使得录音资料证据的出现少之又少。对此,一 些司法人员和法学专家结合相关在报刊上展开讨论,明确表示了不同见解,希望将来在民事证据法中对音像资料的使用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已陷入尴尬境 地的音像资料证据激活。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1995年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规定,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
    从声纹鉴定室收到的咨询电话猛增这一点看,新规定出台后,音像资料证据确实已被激活。尽管这一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才施行,但在此前人们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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