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时限
www.110.com 2010-07-22 14:47
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上一篇: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
- 下一篇: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
最新文章
- · 司法鉴定的步骤、方法和要求
- · 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
- · 司法鉴定时限
- · 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
- · 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 · 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有何要求?
- · 休庭开棺验尸追踪之:法医严重违
- ·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
- · 行政诉讼司法鉴定
- · 民事诉讼司法鉴定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