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动态 >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重新修订
www.110.com 2010-07-22 13:01

法鉴定文书规范和程序通则重新修订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适应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化、 规范化建设,我们对2001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调研,征求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司法 鉴定实务部门、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有 关意见或建议反馈到sjb@bje.gov.cn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00六年一月四日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标准和格式要求,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加强司法鉴定文书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为表达鉴定意见而制作的文书的总称。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制作,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要求制作,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
   
    第二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分类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五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缩略语:“鉴”)
    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检”)
    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所委托的对象(人或物)进行检验后就检验结果所出具的书面报告。
   
    第三章 司法鉴定文书的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