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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5)
www.110.com 2010-07-22 13:36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膈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胸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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