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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www.110.com 2010-07-22 15:26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 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 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 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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