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检验
www.110.com 2010-07-22 15:28
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叫作物证(material evidence).因此,凡作为犯罪使用的工具,保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以及其他一切能揭露罪行和证实犯罪的资料,均为物证。大体可分为六类:
1.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血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粪便、尿,胎便、胎垢,羊水、恶露,乳汗、呕吐物,胃肠内容物、皮肤、毛发、指甲、骨骼、脏器碎片等。
2.凶器、工具、被损害的物品(如门框上的撬压痕迹)。
3.衣着、日常用品及其附着物。如衣服、钮扣、帽子,手帕,毛巾、鞋袜、书包、拐杖、雨伞、尘埃、轮胎印痕、砂土、炭粉、染料、纸片等。
4. 药品、毒物、生药。
5. 指纹、掌纹、足纹、足迹、鞋印。
6.印鉴、票证、笔迹、信件、遗书。
物 证是一种客观证据,在侦查、审判上有重要意义。某一物品成了案件的物证,是因为它的存在,所处的位置和它的形状、特性,特殊标志,能够反映—定的案情,可 以根据它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如在现场上或被告人家里发现的凶器,在被告人衣服或身体上发现有不属于他本人的血痕,以及现场上遗留的指纹、足迹,字条、 纸烟头或其他物品,往往能够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和起到证据的作用。大部分物证,往往要在专门检验之后,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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