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是一门“综合学科”,作为一名合格的司法会计,必须具备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侦查学及相关法律知识,方能胜任该项工作。司法会计在查办经济案件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的发展,远不如法医技术、物证技术那样受人关注,不少人对司法会计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存有一定的误解与偏见,影响了司法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对司法会计工作的认识误区
第一、司法会计只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活动主要有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检验、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四类,司法会计鉴定仅是司法会计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不是司法会计活动的全部。
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经济鉴证机构可以替代检察院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司法会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二者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角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会计不论在“检查”还是在“鉴定”过程中,都必须根据诉讼证据的规则,合理运用证据,对案件提出科学的侦查方向,对涉嫌案件的会计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而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这一职能。
第三、司法会计可有可无。我们知道,很多经济案件涉及单位领导或财会人员。涉及单位领导的案件,作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可能不愿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资料或不能提供所要调查的真实情况;涉及财会人员的案件,就要靠自身过硬的查账技术,才能达到查账的目的。此外,经济案件的犯罪手段一般具备智商高、隐蔽性强、复杂多变等特点,如果没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专业知识功底和长期积累的查账技巧,就不能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目的。
二、司法会计工作的作用
1、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在案件初查中的作用。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始依据和重要来源,而对举报线索所进行的科学分析与判断,则是一项高智能的思维活动。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不兼具查账的专业技能,尤其是被调查的经济事项处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就要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调整原先拟订的初查方法和初查内容。如果具备专业知识的司法会计人员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举报内容,确定初查的方法及步骤,不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还能大大提高初查案件的成案率,甚至使有的举报线索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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