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贵州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检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中的一张借条进行签名笔迹鉴定。基本案情是:原告是被告的公司的部门经理,案发前一 年半被告向原告提出请原告向其姐借款10万给自己作流动资金,并要求由原告本人写借条,再由被告签名,原告答应并提出须与其姐联系款项后才行。一年半后, 诉讼发生,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持己见,都要求对借条的签名进行鉴定。受理后,检验发现该签名有笔画不完全,部分笔画抖动弯曲,部分运笔欠流利,部分比例 失调等现象,反映出一些摹仿书写的特点,疑为摹仿,但仔细检验并与大量的样本比较,又发现相互在签名风格与水平、写法、笔顺、起收笔、细节运笔、笔力和部 分比例特征上相符合,而且符合点价值较高,鉴定一时陷入困难。通过研究样本,我们发现样本签名书写人注重签名的好看和艺术性,注意签名的练习、提高和创 意,样本签名书写水平明显高于样本其它字迹的书写水平,经过反复的综合分析评断,我们认为检材与样本的差异与符合反映出的是“神似形不似”而非“形似神不 似”的关系,判断检材为伪装签名,从笔迹特征上充分地认定了签名人。法院判案后证明了该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伪装签名是指签名者出于某种个人 原因,为逃避签名的法律责任,在书写签名时,主观故意进行伪装书写形成的签名。鉴定实践中,出现了伪装签名的一些,如某些询问(讯问)笔录的被询问 (讯问)人的签名,某些诈骗案件中诈骗人在作案过程中书写的签名以及某些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中的当事人签名等。在签名笔迹鉴定中,对签名笔迹进行分类是可 行、必要和有利的。从鉴定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将签名笔迹分类为正常签名、书写条件变化签名、伪装签名和伪造签名四种。就正确鉴定的结果而言,前三种均 是真实签名即“本人书写”,后一种签名是非真实签名即“非本人书写”。
分析和研究对伪装签名的检验鉴定,是文检工作现实的需要。摹仿签名 是伪造签名的一种,是伪造者智能技能的较高水平表现,因此成为签名笔迹鉴定中的难点,文检界对摹仿签名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著述颇多,研究和 应用效果良好。伪装签名的鉴定与摹仿签名的鉴定一样,难度较大。由于伪装签名在实践中出现的数量相对较少,学术上对其研究亦相对稀少,在鉴定实践中容易出 现失误,一是书写人的伪装影响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二是伪装签名容易被误为摹仿签名而造成鉴定的另一种失误。因此,将摹仿签名归类于伪装签名的观点是 不准确、不妥当的,应该定义和区分二者并在实践中注意把握。简单地说,伪装是隐藏,隐藏是“是”;摹仿是伪造,伪造是“非”。关于文检界提出的“自己摹仿 自己”书写的方法,笔者认为从鉴定的角度仍应归类于伪装而非伪造书写的方法,是一种极特殊的伪装方法,本文拟不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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