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规范标准 > 人体重伤鉴定规范 >
容貌毁损
www.110.com 2010-07-22 15:50

      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