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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www.110.com 2010-07-22 15:55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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