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厅法制仲裁与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
4、作出准予变更的登记的决定,变更《司法鉴定许可证》中的有关内容;
5、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书及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受理条件:
1、司法鉴定名称变更应当符合《河南省司法名称管理办法》,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
2、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办公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2)易于当事人或委托人辨认;(3)新住所应在原行政辖区内(县属机构在本县辖区内,市属机构在本市辖区内,省属机构在本省辖区内)。
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在其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10日内通过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到省司法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3、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变更程序;
4、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的,变更后的注册资产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司法厅实施〈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变更注册资产的,应当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后的10日内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到省司法厅办理变更登记;
5、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的,变更后的执业类别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和我省确定的执业类别的规定。
材料明细:
1、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1)经其主管单位同意的名称变更申请书及变更前司法鉴定机构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3)用于检索的备用名称5个。
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下列材料:(1)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文件;(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迁址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3)新住所的房屋产权证或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通过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1)主管部门同意其变更住所的文件;(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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