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www.110.com 2010-07-22 13:39
未取得《许可证》擅言设立司法或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设立登记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外,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由执业证书颁发机关给予警告,同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3万元。
对司法鉴定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四)、
最新文章
- ·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 · 司法鉴定的实施原则
- · 司法鉴定原则
- · 标准化、规范化制度
- · 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 中外鉴定人诉讼地位之比较
- · 浅议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四性”
- · 论会计司法鉴定的原则和方法
- · 回避制度
- ·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