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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则案例教程(三)
www.110.com 2010-08-23 17:31

第九讲  罪责:过失责任

  (一)案例

  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认识特征: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过失

  2.意志特征:疏忽与轻率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十讲  罪量

  案例

  前几天**晚报报道,**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鉴定材料中,采取的是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因而盗窃数字正好是1千元。但按照严格的计算方法,盗窃数额为996元,不够定罪标准。因为按照**市司法机关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区检察院将本案退还给公安机关。

  问题:盗窃行为为什么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一)罪量的概念和特征

  罪量是在具备犯罪构成的本体要件的前提下,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

  罪量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综合性

  3.程度性

  (二)犯罪数额

  数额犯: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程度才构成的犯罪。

  1.违法所得数额

  2.非法经营数额

  3.特定数额

  (三)犯罪情节

  情节犯: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构成的犯罪。

  1.情节严重

  2.情节恶劣

  3.特定情节

第十一讲  正当防卫

  (一)案例

  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屋圆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发北面的一把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12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翻墙进入王晓岚家中行窃。谭站在墙头上时还用手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王家院内。王、姜二人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口。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砸去。姜往后一躺,谭又往姜的膝盖上踹了一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始终没开),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捆住谭。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意义: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

  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

  1.防卫意图

  2.防卫起因

  3.防卫客体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

  (四)防卫过当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无过当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王晓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第十二讲  未完成罪

  我国刑法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分为三种,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1.案例

  199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预备的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案例分析

  本案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1.案例

  被告人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被告人因********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2月7日晚9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数百元)。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上午8时15分,人们在小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2.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4.犯罪未遂的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案例分析

  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

  1.案例

  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即离去(当日为邵女母亲过生日,除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即赶回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被告人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下将水倒掉。

  2.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有效性

  3.犯罪中止的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以犯罪中止论处。[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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