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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
www.110.com 2010-08-23 15:51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9、2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我省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规定的地区为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的具体条件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4.各市在审查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www.chsi.com.cn)。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 报名方式与时间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

  我省开通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0:00至7月20日17:30(广州市开始报名的时间由市司法局自行决定)。各市进行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间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

  2.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www.gdsk.gov.cn),选择本人所在的市进入网上报名,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确认。广州、深圳两市的报名人员可分别直接登录广州、深圳市的司考网进行报名(广州市司考网网址://www.gzsk.gov.cn;深圳市司法局司考报名网址//www.szsf.gov.cn/sfks)。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3.我省考试统一使用汉文试卷。报名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应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于2009年8月25日0:00至9月20日14:3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www.gdsk.gov.cn)打印。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广东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并委托各市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10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renzheng-gat.cscse.edu.cn)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renzheng.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 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广东省境内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广东报名。

  2. 在我省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选择报名地市后进入港澳居民网上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随后,按照该地市指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携带材料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试地点

  在我省报名的港澳居民,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七、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2.学历条件。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renzheng-gat.cscse.edu.cn)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renzheng.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审核机构留存。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 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当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2. 在我省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选择报名地市后进入台湾居民网上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随后,按照该地市指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地点携带材料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三)考试地点

  在我省报名的台湾居民,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八、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考务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422号)的规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为每科(卷)65元,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仍为4份试卷,每人共计260元,由负责报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时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报名时,考务费收取按上述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九、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三)有关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及咨询。

  (四)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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