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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www.110.com 2010-07-23 14:35

  访谈新闻

  刑法总则六方面的变化

  三阶层理论体系回归到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

  刑法分则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和新的司法解释

  考生应该参照司法大纲调整复习重点

  访谈实录

  人民网: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李金明,解读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法。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请您谈一谈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刑法部分方面的内容和去年相比有哪些变化?

  李金明:各位网友大家好! 广大考生翘首以盼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终于在5月28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09相比存在很大变化,在刑法总则方面最主要的变化是犯罪构成理论又回归到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在刑法分则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和新的司法解释。

  人民网:下面,请您详细谈一谈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总则方面的内容和去年相比有哪些变化?

  李金明:好的。和去年相比较,刑法总则部分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具体地将,主要有六个方面变化:

  (1)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犯罪的概念部分,删去了“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特征,保留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2)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分类部分,删去了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的二分法,还删去了重罪与轻罪、隔隙犯与非隔隙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等分类,增加了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的分类。

  (3)刑法总则第三章的章名由去年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改为“犯罪构成”,第四章的章名由去年的“违法性”改为“犯罪排除事由”,犯罪论体系由去年的“三阶层”体系(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有责性)改回传统的“四要件”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4)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五节犯罪主观要件部分,删去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两个考点。

  (5)刑法总则第七章第二节“单位犯罪的定罪”部分,将去年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有责性”,分别改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

  (6)刑法总则第九章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部分,增加了“刑罚权”这一考点。

  在这六个变化中间,最重要的变化应当是犯罪论体系的变化。去年凡是参加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在去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采用的犯罪论体系是三阶层理论体系,三阶层理论体系是从德国和日本引进到我们国家的。按照去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犯罪成立的条件有三个,第一个条件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第二个条件是违法性;第三个条件是有责性。这是去年在司法考试大纲中间犯罪论体系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以后,犯罪论体系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简单地说,就是又回归到了传统的我国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是我们一般考生都比较熟悉的犯罪论体系,按照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在2009年以前,我们国家在司法考试大纲中,采用的就是四要件理论体系,但是去年,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生了变化,把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变成了三阶层理论体系。那么今年呢?又是一个传统的回归,又把去年的三阶层理论体系改回到了原来的四要件理论体系,这是今年在犯罪论体系中最大的一个变化。那么,这个变化,对我们广大考生是一个好消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大多数的考生,在大学里所学的犯罪构成理论就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去年考试大纲改成三阶层理论体系以后,很多考生很不适应、很不熟悉,大家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些名词、术语很陌生。对考生来说,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四要件理论体系。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除了这个变化以外,还有一些犯罪构成方面的细节上的变化,这些细节变化主体现在主观要件中。去年09年考试大纲中,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考点,这对很多考生来说,是个不小的压力,因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和缺乏期待可能性问题,是很多考生不熟悉的,但是,在今年的考试大纲中间,取消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考点。今年考试大纲中犯罪论体系的修改,对广大考生来说是一个福音,让我们考生吃了一个定心丸。在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以前,有很多考生总是问我,今年犯罪构成体系是采用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理论,在考试大纲没有最终公布以前,很多考生对这个问题很关心。为什么关心呢?因为很多考生,总是担心犯罪构成理论变化太大的话,大家没办法适应。那么现在新大纲公布以后,回归了原来的四要件理论体系,而这个四要件理论体系又是我们考生所熟悉的,所以,从现在开始,大家在准备今年的司法考试时,应该把四要件理论体系,当作犯罪论的核心来把握。去年司法考试中所采用的三阶层理论体系,大家可以不用去看了,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很明确了。至于说三阶层理论体系有没有优点、有什么科学性、合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跟大家参加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等大家将来通过了司法考试,你有机会的话,再去深入研究三阶层理论体系和四要件理论体系哪个更优越。

  人民网:以上您谈了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总则的主要变化,下面,请您谈一谈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刑法分则方面的内容和去年相比有哪些变化?

  李金明:好的。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除了对刑法总论做了比较大的修改以外,对于刑法分论也做了一些调整。对刑法分则的调整,总的来说,就是从2009年2月2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七》以后,针对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相应地在司法考试大纲中,对于刑法考点做了一些调整。由于《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同时对于以往已经存在的一些罪名做了修改,《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有关新罪名的司法解释,这样一来,在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中必然会体现出这些变化。这些变化最明显的有六个方面:

  (1)刑法分则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部分,将以前的“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罪名。

  (2)刑法分则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一新考点。

  (3)刑法分则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部分,增加了“破坏监管秩序罪” 这一新考点。

  (4)刑法分则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部分,增加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这一新考点。

  (5)刑法分则第三十六章 贪污贿赂罪部分,将去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罪名,改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在附录部分,增加了四个最新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此外,考试大纲对刑法分则相关罪名的重要性程度也进行了调整,既有把以前的重点罪名变为普通罪名的,也有把以前的普通罪名变为重点罪名的。例如,刑法分则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去年的重点罪名,变为今年的普通罪名。刑法分则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部分,将非法组织卖血罪由去年的重点罪名,变为今年的普通罪名。也就是说,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组织卖血罪,在今年的考试中,它们的地位下降了。而在刑法分则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部分,将洗钱罪由去年的普通罪名,变为今年的重点罪名。洗钱罪这个罪名在以前司法考试中间也考,但分值并不是很高,但是,在今年的考试大纲中,刑法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把洗钱罪由普通犯罪上升到了重点犯罪,这就意味着今年考试中间大家要重点注意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罪从考纲来看,非常明显的把它的地位上升了,大家在准备司法考试,要把这个罪名作为重点罪名,而不能像以前那样,把它当作普通罪名来看待了。

  人民网:请您谈谈对考生以后复习的建议?

  李金明: 结合司法考试大纲的一些修改和变化,今年考生在准备刑法方面应试的时候,要相应做一些调整:

  首先,应该调整的是定罪的方法和思路,因为09年考试的时候,犯罪构成部分采用的是三阶层体系,有些考生就按照三阶层体系去分析案件,尤其是在卷四案例分析题中间,有些考生自觉运用三阶层理论体系分析案件,但是,今年的考试大纲把三阶层理论体系删掉了,又回归到了原来的四要件理论上来了,那么这样一来呢,我们考生分析刑法案例的时候那就不能再用以前的三阶层理论体系了。如果你去年这样分析刑法案例是正确的话,那么,今年如果还沿用三阶层理论体系分析刑法案例问题就是错误的了。现在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回归了,又回归到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体系来了。所以我们大家准备今年司法考试的时候,首先从思维方式上要扭转过来,还要回到08年以前所普遍采用的四要件理论体系上来。大家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侯,把要根本立足点放在四要件上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运用三阶层体系去分析刑法案例了。如果再用三阶层理论体系分析问题,就可能会失分了,所以考生对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其次,应当适当地调整复习的重点和方向。如前面我讲的那样,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对刑法部分的内容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所以,考生应当自觉地按照考试大纲的修改,对自己的复习重点和方向作出相应的调整。例如,有些以前的考点,今年删去了,那么,考生就不必再准备了;有些考点,以前没有,但是今年增加了,那么,考生就应当对这些新增加的考点进行充分的复习和准备;有些罪名以前在考试大纲中是重点罪名,但是,今年的考试大纲将其改成了普通罪名,或者,有些罪名以前在考试大纲中是普通罪名,但是,今年的考试大纲将其改成了重点罪名,那么,考生就应当适时地调整自己的复习重点,该强化的部分要强化,该减弱的部分要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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