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物权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
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债权
一、合同的法律适用
1、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两种基本理论
A.分割论与单一论
B.主观论与客观论
2、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A.意思自治原则:肯定明示方式
B.客观标志说: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共同国籍国、物之所在地、旗国或登记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C.最密切联系原则:大陆法系一般采用
D.特征性履行方法
E.合同自体法
我国规定:
A.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
B.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最密切联系原则
D.国际贯彻补缺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产品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侵权行为地法、最有利原告的法律、与责任最密切联系法律、灵活确定
我国规定:
A.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B.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C.双重可诉原则
D.法院地法原则
E.船旗国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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