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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宪法讲义:宪法基本理论一
www.110.com 2010-07-23 15:06

  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宪法讲义:宪法基本理论一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1.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3.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宪法》第5条第2款)。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5条第3款)。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三.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蒲莱士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蒲莱士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此 资 料 转 贴 于 学 习 网 //WwW.GzU521.CoM]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二)实质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他们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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