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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www.110.com 2010-08-23 16:20

  一、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须达到的年龄。

  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

  注意: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例如,甲1990年8月8日出生,2004年8月8日生日这天仍属于不满14周岁,第二天才算已满14周岁。

  (二)相对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注意:这八种罪没有包括绑架罪,虽然绑架罪是重罪。

  2.注意:这八种罪是指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特殊问题。

  4.强奸:

  5.抢劫:

  这里的抢劫包括:(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2)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第267条第2款)。注意:不包括第269条事后转化的准抢劫(见下文)。

  6.贩卖毒品:这里只包括贩毒行为,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7.放火、爆炸、投毒:

  (1)不包括决水、破坏交通工具、设施及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这里的投毒是指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8.这八种罪,只是包括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例如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

  9.行为人(相对责任年龄)既可以是八种罪的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即,行为人对八种罪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10.2006年1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解释》的重点条文:

  第6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8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9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10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练习:1.04年.卷二.6题,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2.06年.卷二.51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三)完全负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1款:“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减轻责任年龄。第17条第3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这类人不适用死刑。

  二、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责任能力的种类

  1.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1款)

  2.限制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

  3.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

  5.醉酒的人:(1)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18条第4款)。(2)病理性醉酒,这属于精神病状态,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1款)。

  6.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减免处罚。

  (二)责任能力的判断

  根据第18条第1款,对责任能力的判断,要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相结合。首先是精神病学专家的医学鉴定,然后是司法人员的法学判断。注意,医学判断没有精神病,法学判断就应直接得出具有责任能力;医学判断有精神病,但并不能直接得出行为人不具有责任能力,有无责任能力,还需独立的法学判断。有时,即使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但是法学判断行为人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则行为人仍具有责任能力。实践中,往往由医学鉴定代替了法学判断,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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