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①应当型、可以型;②总则型、分则型
应当 | 可以 | |
免除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1. 犯罪较轻切自首的 2. 非法种植毒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 防卫过当 2. 避险过当 3. 胁从犯 4.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
减轻处罚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 |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从犯 |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 预备犯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 未遂犯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 自首的 5. 有立功表现的 |
从重处罚情节 | 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
2、从宽、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二)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②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以主刑为准。
假释的从假释期满起算;缓刑期满,前罪没有被执行,不能作为累犯。
因为前罪考验期满的,意味着原判刑罚未执行,即使以后再犯罪不属于屡教不改,累犯是刑罚执行完毕,构成累犯要求前罪实际执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3、特殊累犯
(1)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前后两罪之间没有犯罪类型,时间间隔和刑度条件
3、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例:某甲90年被判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假释之日后第8年有犯抢劫罪。那么某甲应构成累犯。
(三)自首
1、一般自首(98年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1)自动投案:(亲到司法机关,到有关的组织,以电报、信的方式投案;被亲友绑送归案,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罪刑:(供述基本的罪行,基本的事实,允许有小的反复,一审判决之前);自动投案以前逃掉的不算自动投案。有多罪,基本是供那个罪,就认哪个罪的自首。
a.犯数罪供述部分的,只按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b.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必须供述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一人独揽罪行不成立自首。
c.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为自首。
d.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的,视为自首。
e.自首后应当允许犯罪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算自首;
例外:凶杀案,调查取证后确定几个犯罪嫌疑人,传讯一个,即交待,认为已经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属于形迹可疑,被认为是坦白。
2、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1)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及正在服刑的罪犯
(2)交代的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刑。若是同种则是坦白的名义。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否自动归案
4、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立功
5、自首和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四)立功
1、一般立功的表现
a.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e.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重大立功:a.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b.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c.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d.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e.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区别要点在于是否重大。重在的标准是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法律后果
a.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加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和自首的区别:立功是交待他人,自首是交待本人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自首不仅要求供述本人的罪行,还要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算自首的如实交待,不能成立立功)。协助抓获同案供犯,供述同案犯和本人不同案的犯罪罪行,上述算立功。
三、量刑制度
(一)减轻处罚:法外减轻处罚:由最高院核准
(二)数罪并罚
1、三个规则
(1)吸收原则
1)主刑有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2)附加刑,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吸收其他剥夺政治权利
(2)限制加重原则:最重刑(死刑,吸收) < 数罪并罚 < 相加总刑,即限制加重(相对于相加而言,有所限制,相对于吸收而言,有所加重)
(3)相加的原则
附加刑相加:附加刑和主刑相加;附加刑和附加刑之间相加(除吸收的外)
例:A罪10年罚金5万,B罪1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主刑12-20年 附加刑罚金5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体现的并罚规则:限制加重和相加原则
2、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要在12-20年之间再判,最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又犯新罪,需判12年,最后要执行12-16年之间的刑期。
3、补充三个小问题
(1)同一个人犯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的罪,不会出现。
(2)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旧后新
例:某甲犯A罪被判10年,执行6年时发现漏罪B,需判12年,又犯新罪C,需判12年,A罪和B罪并后还要执行6-14年之间的刑期,再和C罪并,至少要在12-20年之间的刑期。
(3)前罪是数罪,又发现数罪或者又犯新的数罪,后罪和前面的执行刑并。
差别在于如果判决时是数罪并罚的情况,先并后减时采用判决里要求的执行刑,而不是判决时认定的数个罪的总和;若在先判决是一罪,则无差别。
若判决中出现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直接吸收。如甲无期徒刑,后假释,又犯罪,判刑8年,问现当定何罪?直接由无期徒刑吸收。
上诉或抗诉期间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
(三)缓刑
1、缓刑的概念(注意:战时缓刑,刑法449条,与普通缓刑不同)
2、条件
(1)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致危害社会(掌握到不再犯罪,如有吸毒恶习的人犯盗窃,则不能适用缓刑)
(3)禁止性条件:不能是累犯
3、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同时不少于1年);
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
缓刑的考察:刑法75条
4、缓刑撤销的事由
a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若新罪在考验期内犯,但在考验期后发现的,还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漏罪情况不适用,漏罪必须在考验期内发现,期满则不发生撤销缓刑,但若未过诉讼时效,依然要追究,但不存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问题);
b发现漏罪的;
c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但未到犯罪程度;
d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刑法75条)
6、技术性问题
判处缓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验期,若撤销缓刑投入执行则可以折抵;
撤销缓刑,经过的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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