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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难点—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
www.110.com 2010-08-23 17:24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按作用)(高频考点)★

  A支配权(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排除他人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B请求权(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的请求权: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人格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停止浸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身份法上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

  (5)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诉权产生的基础,但请求权本身不等同于诉权;请求权具有可诉性,因此只有当事人进入诉讼领域之后,请求权确实派生出诉权,诉权正是请求权在诉讼上的表现。

  C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基于意思自制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另外,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

  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和期限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俯期限。

  二是一经实行不得撤销

  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重点法条】:《合同法》

  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历年真题】:2005-3-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003-3-4,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他相关真题:2004-3-1,2003-3-82

  D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程序法上的抗辩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如管辖异议等。我国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应当指出,从实体角度看,抗辩权与抗辩不是一个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极其广泛,凡属于对抗对方主张的事由皆属于抗辩。而抗辩权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区分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的意义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而对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已届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己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辩权的行为,抗辩权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构成永久性抗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担保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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