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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要点笔记(2)
www.110.com 2010-07-23 16:03

  唐朝建立后,先后制定了五部法典,即《五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大中刑律统类》,开元时还制定了《唐六典》,是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修正书。《永徽律》制定后,唐高宗又命原参定律的长孙无忌等为律作疏,对律文逐条进行解释。经皇帝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人把律和疏合并在一起,叫《唐律疏议》。

  唐朝的几部法典都失散了,唯有《唐律疏议》保存下来,他是我国封建法典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并跨越国界,影响到东南亚各国的封建立法,因此为国内外中国法制史学者广泛瞩目。

  唐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大理寺,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和州、县判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唐代诉讼制度在程序上和审判制度上以及监狱管理方面都进一步完善。

  两宋:

  宋代包括北宋和南宋,是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时期。因此,经济、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内容比前代更加丰富,也增加了有关维护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立法和措施。

  《宋刑统》是宋朝的主要法典,其中律文和疏议主要沿袭《唐律疏议》,但收集了唐开元以来的赦令,其中大部分是调整行政、田宅、继承、婚姻、人身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在体力上有很大变化。

  宋朝的编敕令活动很频繁,所以编敕是宋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此外,还有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刑,立“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二)重视对租佃关系和典卖制度的调整;(三)凌迟入律,刑罚手段残酷;(四)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另设审刑院。

  元朝建立后相继制定了几部法典,主要有《大元通制》和《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

  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一)各民族在法律上不平等;(二)残暴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三)维护蒙汉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元朝司法机关设立大宗正府,专门审理蒙古的案件;设立宣政院,审理有关僧侣的案件。

  明清:

  明清时期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我国封建社会开始步入后期。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也达到了极端化的程度。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正纲纪”,“惩奸顽”,强调“明刑弼教”,“重典治吏”。红五十三年完成的《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终明之世,用之不改”。为适应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的情况,便以“条例”来补充,采取“以例辅例”的办法。明初制定《大诰》四编,明孝宗弘治十年编制《大明会典》。可见,明朝法律形式有律、例、诰、典四种。

  明代法律内容最突出的是严惩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严惩贪官污吏,严禁内外官交结,并特设“奸党”罪以惩“奸顽”。

  清沿明制,清朝入官以后,提出“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制定清律,先后颁布了《代清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解》,《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乾隆时期制定的,他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一直沿用到清末。

  清朝在律以外,还有例,包括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以及会典。此外,清朝还制定了适应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为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清时期刑罚非常残酷,死刑处决方法继承了五代以来的凌迟、枭首、弃市、戮尸外,而且动辄株连九族。

  明朝中叶以来,在封建社会内部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并未得到很好的发展,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结构固然是主要障碍,而封建统治者还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二)实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三)加强对矿冶的控制,限制民间自由开采。(四)重征商税,压制私商业的发展。

  明清的司法机关基本一样,设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明清的刑部随着六部地位得到提高,最高审判权有刑部掌管,大理寺管复检。都察院由御史台发展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但也参加大理寺、刑部共同对重大案件的审理,这种审判方法叫“三法司会审”。明清会审制度发达,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

  鸦片战争后清朝: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有风建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入破坏了中国自然经济的基础,同时也为原来封建设会内部已经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在客观上创造了条件。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侵犯了中国的独立和主权。人民反抗运动风起云涌,清王朝在风雨飘摇中苟延残喘。

  外国侵略者用坚船利炮轰开了天朝帝国的大门,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治思想文化、法律理论也逐渐传入我国,中国知识界开始觉醒,各种社会力量的代表针对君主专制提出变法改革和民主宪政的方案。清王朝迫于国内外的压力,也开始作出姿态,被动的应对时局,维护统治。

  清王朝的立宪政治的核心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维护黄泉和抵制军方,为此,提出“防止宪政”,所谓“防止”也就是不能完全移植西方的宪政,皇权不能受影响。

  清朝长期固守“祖宗之法”不可变,这时迫于形势,无可奈何的接受变法修律的倡议。成立修订法律馆,任命修订法律大臣,参考资本主义国家现行法典着手修订法律,按照“务期中外通行”的原则,确定“兼采列祖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为修订法律的指导思想。

  《大清新刑律》1910年颁布,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摆脱封建法制的羁绊,单独的刑法典。标志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

  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公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外国侵略者对中国独立司法权的侵犯。

  太平天国时期:

  1851广西桂平金田村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在洪秀全领导下,于1853年攻占南京,建立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太平天国政权。为了打击以清王朝为代表的封建统治,保护农民的利益,建立天国革命秩序,制定各项制度,颁布许多法律、法令。

  金田起义时曾发布简明军纪五条,后来又颁布《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定都南京后,制定《太平刑律》,还颁布两个纲领性文件,即《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

  太平天国的司法和行政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

  太平天国的法制在维护农民利益、巩固天国政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次革命最后失败了。从法制方面看可以归纳以下几点教训:(一)封建主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法律规定了领导人的特权和等级制度。(二)渗透着极端落后和愚昧的迷信色彩。(三)带有空想的成分。(四)刑罚严酷。总之,太平天国法制的落后性反映了农民阶级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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