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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犯罪构成(4)
www.110.com 2010-07-23 15:53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两个重要区别:(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四)新过失论的基础原理的运用

  我国刑法理论虽然还没有完全接受新过失论,但新过失论赖以产生和发展的一些基础原理、原则,对于我国司法机关认定过失犯罪具有借鉴意义。易言之,我们在认定过失犯罪时,仍然应当运用这些原理、原则。

  1.合理信赖原则。信赖原则认为,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入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他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他人违法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该汽车司机便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可见,合理信赖并非轻信能够避免,换言之,具备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时,就不得认定为过失犯罪。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是:行为人信赖他人将实施适当行为,而且这种信赖具有合理性;存在着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具体状况或条件,而且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2.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认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危险行为明显增多。许多危险行为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与有用性;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规则,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事先预见到了危险,事后造成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核试验的人总是预见到了试验失败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只要他们遵循了科学试验规则,以慎重态度从事核实验,即使试验失败带来了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再如,从事新药开发的人员,只要他们遵循开发新药的规则,例如,不仅经过化学试验证明新药不会致人伤害,而且经过动物实验、临床实验证明,新药不会致人伤害并对医治疾病有效,即使新药后来致人伤害,也不能以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新药的副作用,而追究其过失犯罪的责任。因此,凡是遵循了行为规则的,都不应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3.危险分配的法理。危险分配的法理所讨论的是,在认定过失犯罪时,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应分别提出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例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汽车司机乙应减速行驶而未减速,造成甲死亡。这可谓甲的过错与乙的过失相竞合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危险分配的法理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度。显然,如果对加害人提出的义务范围较广,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便窄;反之,如果给加害人提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窄,则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较广。所以,必须根据社会需求、生活秩序、工作准则等,对危险进行适当分配。例如,就有专用轨道的火车而言,司机对行人的注意义务小甚至没有注意义务,行人负担危险的范围相当广。如果行人停留在轨道上被火车轧死,火车司机不会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汽车司机负担着大部分危险,如果汽车造成行人死亡,则构成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五)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认定过失犯罪时,还应注意过失转化为故意的情况。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尚未构成过失犯罪时)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例如,行为人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这是一般过失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而行为人故意不防止结果发生所形成的蜘划巳罪。但应注意的是,如果先前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法定危害结果,成立过失犯罪,则不啪沪生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问题,只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本来可以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但行力人不防止以致发生严重结果时,是否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如汽车司机过失违反交通法规将三人撞成重伤后,下车察看情况,本可以将三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想到被害人死亡也无所谓,便立即逃走,三名被害人后来全部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是只成立—个交通运输肇事罪、还是成立—个故意杀人罪、抑或成立数罪?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致三人重伤,本身就能成立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下车后想到被害人死亡也无所谓因而逃走、导致结果发生出行为,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杀人?如果三名被害人是濒死的重伤,即使被告人救助也必然死亡,就只成立交输肇事罪。换言之,如果即使救助也不能防止死亡结果,就可以将死亡结果评价为先前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而不另定为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但是,如果被告人将三名被害人送往医院,就可以救助其生命,则存在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问题。但是,这又与如何理解不作为犯罪、故意杀人罪的罪质直接联系,需要深入探讨。

  (六)认识错误问题:

  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①如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 (在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不成立故意犯罪,只成立过失犯罪);

  ②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 (幻觉犯);

  ③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一般不影响定性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对客体错误、行为对象错误(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非构成要件之对象错误)、手段或工具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前三者,基本上遵循这样的一条线索来处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如果有,则或者是犯罪既遂或者是犯罪未遂;如果没有犯罪故意,则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而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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