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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三
www.110.com 2010-07-23 15:53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三

  (一)立案管辖:

  1、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罪;

  (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包括8种情况;

  (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予受理,被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二)审判管辖:

  1、 级别管辖:确定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其具体情形为:

  (1)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2) 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重点掌握: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第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三,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3) 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案件。

  (5) 管辖权的变通: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的案件;但是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 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特定的案件。

  4、 管辖的变通:

  (1) 管辖权的确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2)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特殊情形时的管辖,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三)证据的“三性”:

  1、 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

  3、 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四)证据的种类: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

  1、 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

  2、 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 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 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 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 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五)证据的分类:

  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

  划分标准            种 类

  1、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2、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4、证据的作用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六)证明:

  1、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

  (1) 实体法事实;

  (2) 程序法事实;

  (3) 证据事实。

  2、 证明责任:

  (1) 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

  (2) 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4) 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5)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

  (6) 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3、 证明要求,即证明要达到的程度,在我国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

  (1) 案件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实,每个证据应当查证属实;

  (3) 证据充分,能够排除其他可能;

  (4) 疑罪从无。

  (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

  1、 证据的收集,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 合法性;

  (2) 及时性;

  (3) 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项结合;

  (4) 客观全面;

  (5) 深入细致。

  2、 证据的审查:

  (1) 证据审查的步骤可包括:单独审查、比对审查和综合审查等。

  (2) 证据审查的方法有:鉴别法,比对法、验证法、印证法、质证法、对质法等。

  (3) 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3、 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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