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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导学
www.110.com 2010-08-23 17:13

  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用:(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二、犯罪的主、客观两个基本要件

  (一)主观方面:有罪过。采集者退散

  1、罪过本质:应对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反对“客观归罪”)

  2、应用:无犯意不是犯罪。表现:①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②至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③故意犯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目的、动机。

  4、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明知”。①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②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人;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人。差异何在?对路人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5、“明知”的推定:

  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幼女”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对赃物的“明知”、走私及走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非法占有”的认定。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①必然和可能;②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例:投毒杀妻,毒死儿子。排斥认识必然性

  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①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一结果而造成的,间接故意;②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过于自信;③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大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一人,射猎物中人。轻信与放任.8、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结果有无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无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9、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表面:是否应当预见;实质:是否具有“罪过”,罪过实质:对造成损害应受到责备,有过错。判断:

  (1)一般: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如交通违章,厂矿违章;医疗违反常规。

  (2)特殊,结合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10、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别:

  (2)对象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A、同类对象错误:“张冠李戴”,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致,不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李四死亡)承担故意责任。

  B、不同类对象错误(客体错误):a.偷包误偷了枪支,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一致,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罪责。B、对象不存在,误把死人当活人杀害;误把假毒品当真的卖,故意犯罪但未发生额外的结果,未遂。C、打击错误。与辨认错误一样采取法定符合说。

  (3)手段工具错误与未遂犯;

  (4)因果关系错误;

  (5)犯罪中的错误与生活中错误:生活中的错误简单按照有无过失解决。例如:行为性质错误与假想防卫;

  11、事实心理与归责心理(认定应承担责任的罪过形式)

  (1)一般是一致的;

  (2)特殊(错误的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如:如甲本想杀乙却误杀了丙。

  A、针对具体的加害对象(是乙还是丙)的事实心态,有差别,对乙是故意,对丙之死则是过失。

  B、针对抽象(一般意义)的加害对象(不在意乙还是丙)“人”,则是故意的。

  (3)我国通常按归责心理认定。即不论死亡结果发生在谁的(乙还是丙)身上,均认为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犯罪(故意杀人)既遂。

  犯罪主体:罪过生理基础:年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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